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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振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883号之一移送部门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振金,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84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振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振金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王振金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9月27日、10月25日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王振金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振金有开设银行账户,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振金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王振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本院查无被执行人王振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