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4民初5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剑英与潘安平、杭州潘岩德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英,潘安平,杭州潘岩德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5639号原告杨剑英,女,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陈小雷(特别授权),浙江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安平,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潘岩德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7号三楼-263室。法定代表人潘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剑英诉被告潘安平、杭州潘岩德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6年7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作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