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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李挺与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挺,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挺。被执行人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挺与被执行人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3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经查明其名下并无房产登记。通过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李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标的219321.71元,未受偿219321.71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2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