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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鹏与安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安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143号原告:王鹏。被告: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安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鹏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安青的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计737元,由王鹏负担。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仰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