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9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宝与王岩、王建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王岩,王建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982-1号原告李宝。委托代理人王园,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岩。被告王建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栾勇。原告李宝与被告王岩、王建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王岩所驾驶的鲁V×××××号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对王岩所驾驶的鲁V×××××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钟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