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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39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宝与王岩、王建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王岩,王建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982-1号原告李宝。委托代理人王园,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岩。被告王建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栾勇。原告李宝与被告王岩、王建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王岩所驾驶的鲁V×××××号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对王岩所驾驶的鲁V×××××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钟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