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蒋华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华,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当涂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6日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1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100元,于2011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2016年6月1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当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蒋华自称其系浙江鼎丰建筑公司负责马鞍山市金融大厦、当涂县和景苑小区工程的项目经理,以工程土建和水电的名义,持有伪造的“浙江鼎丰建筑有限公司专用章”、“鼎丰集团杭州鼎丰建筑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马鞍山市鼎丰金融贷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等印章,与钱某、汤某、刘某等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85000元,用于挥霍和偿还债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现金185000元,数额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蒋华予以惩处。被告人蒋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蒋华以发包“马鞍山市鼎丰金融大厦”土建和水电工程为由,与钱某签订施工合同,并加盖伪造的“马鞍山市鼎丰金融贷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骗取钱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5000元。2、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蒋华以发包“当涂县和景苑小区”土建和水电工程为由,与钱某签订施工合同,并加盖伪造的“鼎丰集团杭州鼎丰建筑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同专用章”,骗取钱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3、2016年5月5日,被告人蒋华以发包“当涂县和景苑小区”土建和水电工程为由,与汤某签订施工合同,并加盖伪造的“鼎丰集团杭州鼎丰建筑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同专用章”,骗取汤某、陆某、盛某三人工程保证金合计人民币30000元。4、2016年5月7日,被告人蒋华以发包“当涂县和景苑小区”土建和水电工程为由,与詹某签订施工协议,骗取詹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5、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蒋华以发包“马鞍山市鼎丰金融大厦”和“当涂县和景苑小区”土建和水电工程为由,与薛朝阳、杨某2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并加盖伪造的“鼎丰集团杭州鼎丰建筑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浙江鼎丰建筑有限公司的专用章”,骗取薛朝阳、杨某2二人工程保证金合计人民币30000元。6、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蒋华以发包“当涂和景苑小区”土建和水电工程为由,与费某、刘某签订施工合同,并加盖伪造的“鼎丰集团杭州鼎丰建筑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浙江鼎丰建筑有限公司的专用章”,骗取费某、刘某二人工程保证金合计人民币50000元。综上,2016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蒋华至马鞍山市区、当涂县等地,自称其系浙江鼎丰建筑公司派往马鞍山市并负责马鞍山市金融大厦、当涂县和景苑小区工程的项目经理,利用伪造的“浙江鼎丰建筑有限公司专用章”、“鼎丰集团杭州鼎丰建筑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马鞍山市鼎丰金融贷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分别与钱某、汤某、刘某等人签订土建和水电工程承包合同,骗取钱某、汤某、刘某等人工程保证金合计人民币185000元,用于个人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个人账户信息及明细、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条、清工承包合同、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证人傅某、杨某1、吴某、王某、帅某、祖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汤某、陆某、盛某、钱某、詹某、杨某2、刘某、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8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蒋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萍审 判 员 汪 弘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