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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特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戴锡生、滕华东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锡生,滕华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2民特264号申请人:戴锡生,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申请人:滕华东,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戴锡生与申请人滕华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叶学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戴锡生与申请人滕华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5日经桐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滕华东归还戴锡生借款100000元,定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戴锡生自愿放弃其他请求。逾期,戴锡生可按总额180000元的余欠部分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戴锡生与申请人滕华东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祝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