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丽、唐德清、肖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丽,唐德清,肖芬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466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丽,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德清,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芬香,女,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丽、唐德清、肖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受案之后,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