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第7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764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柯翠云,施春雷,施全兴,吴江市源兴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第7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法定代表人:施金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齐心村。法定代表人:施全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89号。主要负责人:潘金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燕,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媛媛,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翠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春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全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源兴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祥盛商区A幢135-136号。法定代表人:柯翠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柯翠云、施春雷、施全兴、吴江市源兴和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0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为506元,由上诉人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负担。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为506元,由上诉人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嘉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