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宗明、李相其等与虞城县洪河养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宗明,李相其,申学军,虞城县洪河养殖有限公司,黄惠恩,申学强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民初3277号原告:袁宗明,男,汉族,1958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相其,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学军,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城县洪河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惠恩,执行董事。第三人:黄惠恩,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第三人:申学强,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原告袁宗明、李相其、申学军与被告虞城县洪河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河公司)及第三人黄惠恩、申学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宗明、申学军及原告袁宗明、李相其、申学军的诉讼代理人龚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河公司及第三人黄惠恩、申学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宗明、李相其、申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袁宗明持有被告10%的股份;2.依法确认原告申学军持有被告10%的股份;3.依法确认原告李相其持有被告19%的股份;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原告与第三人共同签订股东协议,成立了洪河公司即被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黄惠恩持有被告41%的股份,李相其持有被告19%的股份,申学军持有被告10%的股份,袁宗明持有被告10%的股份,申学强持有被告20%的股份。公司经营期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私自出具假手续到工商局增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诉请,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及第三人于庭审中缺席,视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后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为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据2、3、4、5、6来源于国家工商管理机关,证明的内容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黄惠恩向本院所作的陈述完全一致,故对其证据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7月7日,黄惠恩、申学强、李相其、袁宗明、申学军五人作为自然人股东,注册成立了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洪河公司即本案被告,并在虞城县工商局进行了工商登记。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被告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黄惠恩持有公司41%的股份,申学强持有公司20%的股份,李相其持有公司19%的股份,袁宗明持有公司10%的股份,申学军持有公司10%的股份。2016年1月6日,被告为利于招商引资,虚构了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并授权案外人孙满英到虞城县工商局对注册资金进行了变更登记。2016年5月,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袁宗明、申学军、李相其自2013年3月31日起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后于同年7月18日撤诉。2016年9月7日,袁宗明、李相其、申学军向本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据此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会决议才是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法源依据。涉及本案,被告为利于招商引资,虚构股东会决议以求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洪河公司即被告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仍以2009年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约定的份额为准,没有变更。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袁宗明持有被告虞城县洪河养殖有限公司10%的股份;二.确认原告申学军持有被告虞城县洪河养殖有限公司10%的股份;三.确认原告李相其持有被告虞城县洪河养殖有限公司19%的股份。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或上诉期届满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汇入账号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账号80×××11注明上诉费)。在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将收据递交本院。审判长 高宏伟审判员 张明喜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