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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章兰、周洪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兰,周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394号申请执行人陈章兰,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周洪根,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陈章兰与被执行人周洪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0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洪根履行案款38045.89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3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周洪根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4月25日,本院向温州市住建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周洪根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7月5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明,被执行人周洪根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4月21日,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至今未反馈。2016年4月26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袁州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至今未回复。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3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方强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