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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伍敏与中山市西区凯福电动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敏,中山市西区凯福电动车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022号原告:伍敏,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敏,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系原告伍敏的丈夫。被告:中山市西区凯福电动车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港路边(金港路5号之一4-6卡)。经营者:杨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敏诉被告中山市西区凯福电动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敏以被告中山市西区凯福电动车已为其更换了全新的电动车电池,与被告中山市西区凯福电动车行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伍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伍敏已预交),由原告伍敏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婉婷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