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柏林与张彦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柏林,张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刘柏林,男。被执行人张彦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彦斌在中国石油赤峰元宝山经营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张彦斌工资款直至扣清时止。二、此款自先扣留裁定解除之日起开始扣留,由申请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执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