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历风英与刘兴毓、接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风英,刘兴毓,接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历风英,女。被执行人:刘兴毓,男。被执行人:接桂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历风英与被执行人刘兴毓、接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6月1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及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