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5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董焕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焕平,席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959号申请执行人董焕平,女,1958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席志伟,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董焕平与席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席志伟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席志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焕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席志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