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万川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骏达照明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川,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骏达照明灯饰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67号原告:王万川,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骏达照明灯饰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工业区B栋3楼303。经营者:黄国春,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王万川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骏达照明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330584948.2,名称:LED灯)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万川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万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万川负担。审 判 长 谭卫东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夏梦婷书 记 员 杨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