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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xx与宋xx、孟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宋xx,孟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652号原告马xx,男,汉族。被告宋xx,男,系黑HC21**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主。被告孟xx,男,系黑HC21**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宋xx、孟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以未考虑成熟为由,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振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马xx承担审判员  邢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