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安国明与张炳亮、王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明,张炳亮,王慧,安国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1223号原告:安国明,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连俊,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炳亮,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王慧(系张炳亮之妻),女,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住阜城县。第三人:安国强,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举,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安国明与被告张炳亮、王慧,第三人安国强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国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国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安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安国明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庆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