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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立志与张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志,张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175号申请人:张立志,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孙吴县。被申请人:张野,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申请人张立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野名下的平房一处、住宅一处和轿车一台。担保人杨洪斌以其名下的轿车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其名下的轿车一辆,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洪斌名下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黑N*****,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