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108号原告: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雅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龙,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冰融,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兰州福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号瑞德摩尔大西洋20D-0206B。法定代表人:李福宏,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福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兰州福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福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8元,已减半收取1969元,由原告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奕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