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周灯与张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灯,张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384号原告:周灯,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喜,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灯与被告张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史秀峰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人民陪审员 朱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