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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周灯与张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灯,张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384号原告:周灯,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喜,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灯与被告张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史秀峰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人民陪审员  朱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