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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商海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明,商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明,男,汉族,住所地殷都区。被执行人商海平。申请执行人张长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