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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1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都兴建、王华玲与神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兴建,王华玲,神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436-1号申请人都兴建。申请人王华玲。被执行人神庆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大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神庆华的银行存款892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展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