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创国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创国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239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创国,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9月11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21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1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并羁押于太原铁路公安处看守所,1月20日被押解回平遥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创国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晋07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创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李创国因李良(在逃)向被害人郭某追讨赌债,跟随李良等人去到平遥县闫壁村浪森网吧。在网吧内,李创国、李良等人对郭某实施殴打,后李良用手臂搂住郭某的颈部,在李创国等人跟随下又将郭某控制在一辆黑色丰田轿车内拉走,并在车内对郭某实施辱骂。被告人李创国等人将郭某拉到平遥县朱坑乡一果园地里,后李创国及李良等人再次对郭某进行殴打,并强迫郭某写下欠条。之后被告人李创国因有事离开现场,李良等人带郭某去到裴富家向裴富要钱,当日17时许在得到裴富的担保后,李良等人将郭某放在裴富家离开。案发后,被害人郭某报警,并于同日21时在平遥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其他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公安机关询问,郭某表示不想做伤情鉴定。另查明,被告人李创国于2012年9月11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6年1月17日在平遥火车站附近被晋中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当天下午3点多其正在浪森网吧地下室上网,突然李良和李创国从背后对其拳打脚踢,阿涛也在场,记不清他是否打来。他们打完之后,李良用胳膊勒住其脖子将其拽到网吧门口停着的无牌照丰田车内,李良开车,李创国坐在副驾驶,阿涛和不认识的一名男子把其夹在后座中间。在路上李良和李创国对其辱骂,李创国在其脸上打了两巴掌,其被拉到一果树地中,后被李良拽下车,李良和李创国等五、六个人将其打倒在地,并用脚踢。李良从车内拿出带刀的钢管对其殴打,阿涛将其拽到一边劝其将钱给了李良,其说没钱,阿涛说没钱肯定走不了。阿涛和尼桑车上的男子将其拽到丰田汽车前,让打欠条,其不打,此时看见李良手中拿的一把有20多厘米长像枪一样的东西,他说要朝其腿上打上一枪,但他朝天打了一枪,声音很大,其就给李良打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之后,李良说不行,其就重新打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打完欠条后,李创国先坐上其他车离开了。其和李良、阿涛坐上丰田车,李良让其想办法借钱,必须借下2万元,最后去到闫家庄找到“七七”,经协商,“七七”担保三天内让其给李良2万元,之后,李良和阿涛开车走了,其被朋友接上到了中医院。因为在2014年秋天,其和李良、刚子等人赌博时欠下李良10万元的事情,李良才打其并让写欠条,所以今天被他们殴打。2、证人裴富(七七)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其给郭某处理过郭某欠李良10万元赌债的事情,开始郭某的哥哥要用5万元现金解决,李良不答应。后来李良要7万元处理,郭某母亲不同意,就没有处理掉。今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郭某打电话说被李良找到了,就挂了电话。下午16时许,李良、郭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到了其家,说赌债的事情,李良说没钱就让郭某自己剁下一根手指头来了事,郭某害怕了,就让其担保过两天给李良一万元,李良要二万元,郭某答应后,李良和那个年轻人就走了。之后郭某说他在上网时被李良他们找到了,他被打了一顿,李良用枪吓唬他,他的胳膊断了,其就开车把郭某送到108国道让郭某的朋友把郭某接走了。当时郭某的左胳膊肿了。3.证人米某的证言,证明:当天其和李良、李创国等人开的两辆车从卜宜要账回城的路上,李良开的丰田车,其坐的尼桑车,李良打来电话让去闫壁村小区网吧,李良的车就先走了。其到达网吧时,看见李创国和李良拽的郭某从网吧出来,薛涛等在后面跟的,李良和李创国把郭某推进李良的车里,其也坐进去。到了果园地,一开始李良和郭某到一边说他们的债务,不知为何李良就用手、铁棍打郭某,猪日、李创国也上去用拳头打郭某,其和薛涛拦住不让打,后薛涛在李良和郭某之间协调,其看见李良拿着一把黑色手枪在玩,后来就走了。在车内李良和李创国骂郭某,没有人动手打他。4、证人李某(郭某母亲)的证言,证明:2014年秋天和腊月,李良向其儿子郭某要郭某欠李良的10万元赌债,没有要上。期间,“七七”协调处理过此事,但没有处理掉。5、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5点多,郭某打来电话说自己被打了,让去接他,之后,其和张涛开车到娃留村口接上郭某,直接把郭某送到平遥二院。当时看见郭某左胳膊和脸肿的,他说背上也受伤了。6、辨认笔录,证明:经郭某辨认,指出一组照片中的李创国就是对其殴打的人。经李某辨认,指出照片中的李良就是到其家向郭某要钱的男子。7、平遥县中医院住院病历,证明:郭某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6月13日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臂丛神经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8、平遥县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郭某的被询问笔录,证明: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对伤者郭某进行人体损伤鉴定时,经对其住院病历进行审阅,发现伤者为左臂丛神经损伤,如果要进行人体损伤鉴定需要伤者对左臂从神经损伤做进一步检查,但伤者因为受伤轻微不愿再做进一步检查,因此未能进行人体损伤鉴定。经公安机关询问郭某,其表示不想做伤情鉴定了。9、浪森网吧、闫壁村小区门口监控视频。10、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李创国因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被平遥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1月17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处晋中车站派出所抓获,当日至2016年1月20日被羁押于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看守所。11、被告人李创国的供述,证明:乘车从卜宜回到干坑加油站附近时,李良接了一个电话,说欠他钱的郭某在闫壁村小区网吧上网,李良通知猪日、阿涛也到闫壁村网吧。其和李良先到网吧,其他人在后面跟的,其和李良、阿涛、大康在地下一层找到正在上网的郭某,其第一个从郭某身后用手机打他的头部,用烟灰缸朝郭某头部以及身上砸,后用脚和笤帚打郭某,李良、阿涛、大康也打郭某。之后,其和阿涛、李良、大康将郭某拽到李良的黑色丰田轿车上,将郭某拉到电厂的果园里。下车后,李良从车上拿出一根铁棍打郭某的胳膊和身上,其怕李良打出事情就拽住李良不让打,后阿涛将郭某拉到一边说和事情。之后,来了李良的四、五个朋友,其中还有米某,他们玩了一会充气枪就走了,之后其进了城,果园地里剩下李良、阿涛、郭某,后来他们说下什么就不清楚了。在车上没有对郭某进行殴打,在果园内就是李良一个人打郭某。原审认为,被告人李创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创国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创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李创国不服,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创国伙同李良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对他人有殴打、辱骂等行为,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于原审被告人李创国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根据李创国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所作量刑在法律规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故对原审被告人李创国所提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皇甫权审判员 梁 静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荣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