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翠兰与魏栓、史建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翠兰,魏栓,史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财保115号申请人申翠兰,女,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被申请人魏栓,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申请人史建龙,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申请人申翠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栓驾驶的被申请人史建龙所有的豫A×××××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魏栓驾驶的被申请人史建龙所有的豫A×××××小型面包车于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中,期限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曹汉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