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杨朝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杨朝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负责人:周国华。被执行人:杨朝昆,男,汉族,1989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杨朝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朝昆所有的位于高新区(西区)百草路777号5栋1单元503号房屋(备案号:2034856),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还款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朝昆所有的位于高新区(西区)百草路777号5栋1单元50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