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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沈金芳与沈林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芳,沈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934号申请执行人沈金芳被执行人沈林松申请执行人沈金芳与被执行人沈林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4300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9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