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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胡立华与胡立文、邢凤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文,邢凤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449号申申请执行人胡立华,女,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胡立文,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邢凤阁,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胡立华与被执行人胡立文、邢凤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30282元。申请执行人胡立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立文一次性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立华的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82元,共计:30282元全部给付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354元被执行人胡立文已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红 英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