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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839号

何武祥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武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839号被执行人何武祥,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东乡县。被执行人何武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何武祥判处附加刑罚金3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武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武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8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耿聪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