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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任继武诉刘守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继武,刘守宽,陈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366号申请执行人任继武。被执行人刘守宽。被执行人陈建文。申请执行人任继武与被执行人刘守宽、陈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52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任继武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守宽、陈建文名下均有一处自建房,但都抵押在他人手中,并且集体土地不便处置变现;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工商资料,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建伟、谢友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6、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81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正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