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莉萍与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莉萍,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1109号原告周莉萍,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传光,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宏作,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莉萍诉被告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莉萍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周莉萍负担。审判员 张健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淑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