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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顺江、陈素君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顺江,陈素君,童淑琴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23号申请执行人李顺江,男,194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陈素君,女,194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申请执行人童淑琴,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顺江、陈素君诉被申请执行人童淑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顺江、陈素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童淑琴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顺江、陈素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童淑琴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冷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雯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