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史楠楠与杨中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楠楠,杨中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1597号原告:史楠楠。被告:杨中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蒋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史楠楠诉被告杨中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史楠楠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楠楠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晔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翠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