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朱雯雯与颜邦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雯雯,颜邦亮,陈彩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798号原告:朱雯雯。委托代理人:林文辉,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邦亮。被告:陈彩球。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路135。法定代表人:郑仁勇。原告朱雯雯与被告颜邦亮、陈彩球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颜邦亮、陈彩球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判令被告颜邦亮、陈彩球以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地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被告颜邦亮与陈彩球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4日,两人与原告协商一致,将位于温岭市三星大道289号星云大厦1305号商品房一套出卖给原告,并经温岭市新家园房屋信息中介服务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作价187万元,款项分三期至2016年3月25日前付清。又因被告的房屋在第三人处抵押贷款未还清,故原告的第三期付款款项经三方协商,第三人直接从原告的账户被告的贷款。至此,被告以房屋设定他项权的贷款本息已还清,双方于当日签订交房协议,被告将房屋交予原告,原告据此入住该房屋。目前,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因第三人无理扣押房屋他项权证,并拒绝注销该证书,导致过户不成。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涉房屋已经本院(2016)浙1081民初3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就该查封标的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雯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