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周开会与周开义,张芳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开会,周开义,张芳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202号申请人周开会,女,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周开义,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张芳淑,女,192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周开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芳淑关于周金合在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次性抚恤金42698.85元进行保全。担保人王徐燕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营业部的帐户上的存款42698.85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开会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张芳淑关于周金合在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次性抚恤金42698.85元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中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