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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曾艾与高翠萍,陆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艾,曾艾由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高翠萍,陆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保180号申请人:曾艾,女性,汉族,1981年07月04日出生,住潼南区。被申请人:高翠萍,女性,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申请人:陆游,男性,汉族,1985年09月11日出生,住潼南区。本院审理申请人曾艾与被申请人高翠萍,陆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翠萍,陆游的财产在价值3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曾艾由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2016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6)渝0152民初452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曾艾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2016年10月26日移送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曾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高翠萍所有的云X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政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