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顺信煤矿与高士信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顺信煤矿,高士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692号原告: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顺信煤矿。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老营村。负责人:谢安,系矿长。委托代理人:于蕾,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士信,男,1949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张家村三社。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顺信煤矿诉被告高士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