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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金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219号被执行人李金库,男,1965年3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金库犯诈骗罪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金库尚在服刑期间,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本院再恢复执行。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王路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宝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