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吴梓鸣、昆明西山云峰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吴梓鸣,昆明西山云峰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吴梓鸣(曾用名吴云锋),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昆明西山云峰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昆明西山云峰加油站。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关。法定代表人:吴梓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梅与被执行人吴梓鸣、昆明西山云峰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西山分中心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西山云峰加油站所有的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下华哨(石安公路旁)房屋壹套及吴梓鸣所有的位于昆明市高新区昌源中路碧鸡花园C幢1单元102号房屋壹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梓鸣所有的云A×××××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尚未找到车辆,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4367491元、未受偿人民币4367491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