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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2民初1095号原告:潘某。被告:雷某。原告潘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雷秀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