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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4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理武与杨荣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理武,杨荣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14274号原告:胡理武,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球,温州市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荣生,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受理原告胡理武与被告杨荣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涉案工程的施工地点位于浙江省文成县,本案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移送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孙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泱鸯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