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3673号原告:周某某,男,1930年10月20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王某某,女,1938年8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红,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1,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周某2,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周某3,女,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周某4,女,1954年1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周某5,女,1974年8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周某6,女,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周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昂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