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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30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戴德刚与福建鑫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龙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德刚,福建鑫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30执恢79号申请人戴德刚,男,1945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执行人福建鑫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法定代表人张检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范龙辉,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戴德刚与福建鑫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龙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德刚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法自愿撤销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芬丽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