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3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北京秀英来福建材商店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秀英来福建材商店,张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37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秀英来福建材商店,注册号×××。经营者张秀英,女,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该处,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国利,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秀英来福建材商店与被执行人张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9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一辆,对该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97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焦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