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立田、罗斌与常刚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田,罗斌,常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黄立田,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罗斌,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常刚强,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黄立田与被执行人罗斌、常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21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立田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罗斌、常刚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斌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立田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常刚强对被执行人罗斌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460元,申请执行费58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立田与被执行人罗斌、常刚强达成了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斌、常刚强应付申请执行人黄立田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罗斌承诺在2016年9月26号前支付10000元(已付),其余款项在2016年年底付清。据此,申请执行人黄立田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1526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本次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强审 判 员 梁军审 判 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