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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行申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光跃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鞍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光跃,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鞍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9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光跃,男,1958年5月7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东民生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38号。徐光跃因诉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鞍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行终字第001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光跃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所列违法行为、事实不存在,纯属诬陷、捏造与陷害。是打击报复申诉举报维权公民,包庇腐败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被申请人执法犯法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及两级法院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带有倾向性的渎职判决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处罚是异地执法,越权执法,知法犯法,无执法权的犯罪行为;被申请人列举的违法行为事实不存在,纯属捏造、诬陷与陷害,是打击报复维权申述、举报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行政干预司法,司法不作为玷污法律尊严,保护腐败分子,挑拨人民群众和党政府的血肉关系;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办案过程中失职、渎职,是对法律法规的亵渎与玷污行为。由于被申请人违法行政,捏造伪证、假证,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判决,致使法律不能体现公平、公证,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以还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一个清白,还法律尊严,还社会和谐太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依法有权调查处理本案涉及的治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徐光跃等人聚集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上访,严重扰乱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单位秩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关于徐光跃要求撤销鞍山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因鞍山市公安局对徐光跃的复议申请依法审理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徐光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徐光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光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祥楹代理审判员  王海梅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