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杨某某、邬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杨*,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号申请执行人任**,男。被执行人杨*,男。被执行人邬**,女。申请执行人任**与被执行人杨*、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杨*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2343账户内。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杨*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冻结期为三年。冻结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