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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洪祥与朱建红拍卖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祥,朱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洪祥,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朱建红,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杨洪祥与被执行人朱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以(2015)仪民保字第1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朱建红所有的渝BTT1**号英菲尼迪QX70小型汽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向被执行人朱建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建红所有的渝BTT1**号英菲尼迪QX70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焱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