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恩日与黄崇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恩日,黄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恩日,男,193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黄崇才,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崇才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兴坪支行账号为37×××7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应解除对其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崇才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兴坪支行账号为37×××7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枫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景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