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8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匡祖乾与孟凡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祖乾,孟凡云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8822号原告:匡祖乾。被告:孟凡云。原告匡祖乾与被告孟凡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匡祖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祖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匡祖乾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华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瑛瑛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